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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範圍
1.民事事件:如債務糾紛、房屋租賃、車禍損害賠償等有關民事事件。
2.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如妨害風化、傷害等及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
但以下民事事件不能要求調解
1.婚姻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協議離婚、收養等。
2.違背強制或禁止之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事項。
3.假扣押、假處分、公示催告、宣告死亡、禁治產宣告、公證等。
4.關於租佃爭議事件。
5.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調解管轄(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
1.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2.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3.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聲請方式(親自至鄉公所民政課辦理)
1. 書面→自行填寫聲請書
2. 言詞→口述由受理人員筆錄
調解時限
訂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自受理聲請之日起,不得逾15日。但當事人聲請延期者,得延長10日。
調解結果
1. 成立:製作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經核定後與法院確定判決生同等效力。
2. 不成立:依聲請發給不成立證明書,若係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依被害人聲請,移請地檢署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