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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職權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十七條暨本會自治條例十五條規定,計有下列十項: 一、議決本鄉規章。 二、議決本鄉預算。 三、議決本鄉臨時課稅。 四、議決本鄉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本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本鄉公所提案事項。 七、議決本鄉決算報告。 八、議決本鄉民代表。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