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行政院修正發布「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
條規定,有關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派聘性別比例事宜,請
查照。
說明:
一、旨揭組織規程第3條業於111 年11月1日修正發布,查本次
修正發布第3條第3款規定部分(詳附件),請各直轄市政
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及嘉義市政府於派聘都市計
畫委員會委員時,應予注意,以符規定。
二、按旨揭組織規程第3條第4款規定,縣、鄉(鎮、市)都市
計畫委員會委員,自115年1月1日起,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
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是以,請宜蘭縣政府、新竹縣政
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
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
府、澎湖縣政府妥予注意,逐年達成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
任一性別比例規定。另請轉請轄內鄉(鎮、市)公所,亦
妥予注意。
三、另旨揭組織規程第3條第4款後段訂有金門縣、連江縣都市
計畫委員會委員但書規定,惟仍請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
府於派聘都市計畫委員時,酌予衡量性別比例事宜,以促
進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決策參與之性別平等。
府產城字第1110392601號 67.89K 點擊次數2
內政部營建署函 246.17K 點擊次數1
行政院公報 108.49K 點擊次數2
最後更新日期: 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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