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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所員工於111年8月16日下午3時45分於本所1樓通往地下1樓樓梯拾獲現金若干元。
二、本所員工於111年8月24日上午8時50分於公所大門口拾獲悠遊卡乙張。
三、本所員工於111年11月4日下午2時於衛生所後門口拾獲信用卡乙張。
四、旨揭遺失物自111年11月9日公告,請遺失者持身分證明文件至行政室認領。如逾法定期間(自拾獲遺失物公告日起算屆滿6個月後)無人認領,將依規入庫。
最後更新日期: 2022-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