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鄉務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湖所圖字第o九二oo一二二九一號公告施行
一、新竹縣湖口鄉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服務讀者、維持圖書館閱覽環境,特訂定本規則。
二、飲料、食品、爆裂物、違禁品、寵物及潮溼之雨具等不得攜帶入館,必要時本館有權要求讀者於出入時接受檢查。
三、除一般閱覽室外,讀者之書刊、講義及大於十八開(B5)之背包、提袋等物不得攜入館內,唯筆記本、紙張不在此限。
四、進入本館不可攜帶電器類用品逕行揷電使用。
五、進入本館應衣履整潔、保持肅靜,不得有赤腳、吸菸、飲食、睡覺、喧嘩、嚼食檳榔、隨地吐痰、亂拋紙屑及其他不當之行為。
六、年齡未滿六足歲兒童應由家長陪同,維護其安全。
七、各閱覽室陳列之書刊,讀者可自行取閱;閱畢後請放回原處,如無法放回原處者,請置於規定地點。
八、書刊請加愛護,如有遺失、污損、圈點、評註等情事,須照規定賠償。
九、請遵守公德、愛護公物、如有破壞設施、竊取公物等情事,一經發覺,即依法辦理。
十、集體參觀、閱覽之學校、補習班、托兒所、安親班::等團體,應事先申請並經本館同意後始得進入。
十一、凡不遵守本規則,且不接受工作人員勸告者,暫停其閱覽權利。
十二、本規則經鄉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最後更新日期: 201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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