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年2月17日第51次鄉務會議通過
湖口鄉民代表會第17屆第9次臨時會甲字第3號議決通過
第一條 湖口鄉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維護館藏資料之完整,發揮館藏資料之最高效用,特訂本辦法。
第二條 凡讀者外借本館館藏資料,如有遺失、損毀、圈點、評註等情事時,應持「新竹縣公共圖書館借閱證」至本館三樓流通櫃台辦理賠償手續。
第三條 污損或遺失之館藏資料,應由讀者自購題名、出版者、版本等完全相同之新資料賠償之;若無法購得,則依下列標準辦理估價後,償付現金委託本館代為購買;若本館亦無法購得同版本資料償還時,得購等值之資料抵補。
一、根據本館所載價格之三倍計價。
二、所有非價購資料(交換、贈送、寄存等),如該資料已標示定價,則比照前項標準計價;若該資料未標示定價,則中文資料每件一律以新台幣伍佰元計價,外文資料每件一律以新台幣貳仟元計價。
三、遺失資料如為整套資料中之一件,如套書之單本、資料之附件等,而該資料無法零購時,則以整套資料計價賠償。
第四條 賠償款項應一次繳清,未繳款前,本館得全面凍結該讀者於本縣十四所公共圖書館借閱圖書之權利。
第五條 本辦法經鄉民代表會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最後更新日期: 201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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