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規定
終身學習研習班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六日鄉務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湖所圖字第九0一四六八五號令公布施行
- 第一條湖口鄉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廣社會教育,落實終身學習,傳承民俗技藝,提倡精緻休閒文化,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特開設終身學習研習班(以下簡稱本班)。
- 第二條 本班聘請講師(支給鐘點費)或延攬具有專長熱心優秀義務服務人員(不支給鐘點費)任教,每期一聘。
- 第三條 本班每年視預算、場地使用情形開設各組別,每組別一期,每期授課四個月,計十五週,每週二小時,經教師評定成績合格者,得發給結業證書或於學習護照認證,或依實際授課時數出具證明。每一學員每期以報二組別為原則,俾期資源共享,擴大社教功能。
- 第四條 本班得分不同組別,並得分初級班、進階班招生授課,未分級招生之組別授課以基本知能為主,每期招生人數視研習性質另訂,額滿為止。報名人數未滿十五人則不予開課。
- 第五條 本班營運所需經費由各年度編列預算或上級補助辦理,基於政府推廣社會教育及使用者付費原則,報名時應酌收研習費用,收費標準由本館參酌情形,簽請鄉長核定後,於每期招生簡章明訂。費用一經繳付,除未開班者外,概不得要求退費,經收研習費管理依照預算規定辦理。
- 第六條 本班學員參加研習,應遵守(本館終身學習研習班學員上課注意事項)規定,為免影響上課,不接受旁聽。
- 第七條 上課講義教材及所需用具、材料由學員自備或委由本館統一代購。
- 第八條 為切磋研習心得、並達觀摩之效果,本館得為學員舉辦研習成果展,展品以當年度學員優秀作品為優先。
- 第九條 本班學員於研習期間全勤上課,且經評審成績優異由任課教師推薦者,得頒獎鼓勵。
- 第十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准用本館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辦理,並自發布日施行。
最後更新日期: 201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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