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訂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延長至111年10月31日(星期一)下午5時止,經評估有再次延長受理申請之必要,期間為111年12月5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11年12月30日(星期五)下午5時止,放寬申請資格包括「社會、經濟弱勢身分尚未租屋者,可先行提出申請」及「申請者僅持有1間住宅且不堪居住得視為無自有住宅」。
申請資格中之租賃契約起租日因已開放尚未租屋者亦可先行申請,故無須配合延長;本次再延長受理之合格戶,租金補貼最早自111年12月起核撥,但不得早於租約起日;其餘申請資格、申請方式、計畫戶數、補貼額度、受理申請之機關、應檢附文件、其他必要事項同本署111年12月1日營署宅字第1111228950號公告。
最後更新日期: 2022-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