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下列條件之幼兒父母雙方或監護人,得請領本津貼:
(一)有生理年齡滿二歲至當學年度九月一日前未滿五歲之我國籍幼兒(以下簡稱幼兒)。
(二)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最近年度之所得均未達申報標準或合併或單獨申報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前項規定領取本津貼:
(一)幼兒父母或監護人於依法留職停薪期間,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二)幼兒於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特教學校或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就讀。
(三)幼兒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四)幼兒滿二歲當月已領取衛生福利部發放之零至二歲幼兒育兒津貼,或該部發放之托育公共、準公共服務補助。
前項第一款依法留職停薪期間,屬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一日以後者,幼兒父母或監護人得依第一項規定領取本津貼。
第二項第二款所定於教保服務機構就讀,包括寒假及暑假期間。本津貼自一百零八學年度(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發放。
二、應備文件:
□申請表正本
□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及幼兒身分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影本)
□申請人其中一方或幼兒本人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影本或護照影本
□第二名或第三名以上子女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提供證明文件,以資訊系統查調之戶政資料為準)
□受委託人身分證正本以供查驗(或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如駕照、護照、健保IC卡等)(委託他人代為送件者,委託人應填妥申請表下方「委託(授權)代申請」欄位。且受委託人送件時,仍應提交上開資料)。
申請表_11008版 370.74K 點擊次數4
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作業要點_修正規定 366.65K 點擊次數14
最後更新日期: 2019-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