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6年11月1日府社助字第1060117311號及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106年10月18日賑基字第0001060199號函辦理。
二、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以運用社會資源,統合民間力量,協助天然災害受災地區之賑災及重建為目的,訂有各項賑助法規,請參閱辦理:
(一)「重大天然災害災民賑助核給要點」:為協助重大天然災害受災災民之賑助,有關死亡、失蹤、重傷、安遷、租屋、住戶淹水救助、失依兒童、青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賑助、緊急物資賑助業務,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或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 府彙整造冊、審核符合規定後,備函申請。
(二)「助學金」申請辦法:為協助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子女解決就學困難,就讀大專校院、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者,由受災家庭子女就學之學校彙總申請者相關文件後(免備文)寄交該會申請。申請期限:第一(上)學期:每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第二(下)學期:每年2月10日至3月10日。
(三)「重大天然災害災民住宅重建重購賑助作業要點」:為協助國內重大天然災害致自有住宅毀損達不堪居住之災民重建或重購,由災區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機關彙整造冊、審核符合規定後,備函申請。申請賑助應具備條件略述如下:
1、因重大天然災害致自有住宅毀損,達不堪居住之程度,或位於危險區域經政府公告須遷移之危險住宅。自有住宅所有權人且須設籍並具居住事實。本人及配偶未有其他住宅者。
2、第一類: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及家庭財產一定金額者。第二類: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及家庭財產一定金額之1.5倍者。
三、相關業務法規、申請資格及申請表單等請參閱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網站www.rel.org.tw(首頁〉章程法規〉業務法規)。
最後更新日期: 2017-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