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6年09月13日府教幼字第1060137887號及弱勢幼兒教育補助實施要點辦理。
二、補助對象:凡設籍本縣且就讀已立案之公私立幼兒園、社區互助教保活動中心或部落互助教保活動中心,並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新竹縣政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幼兒。
(二)經新竹縣政府安置寄養家庭之幼兒。
三、發放金額:每一幼兒每月最高補助就學費用新臺幣(以下同)一千五百元,但每月實際繳費金額未達一千五百元,依實際繳費情形補助。
四、補助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依其性質補助差額或不予重複補助:
(一)已領取身心障礙幼兒教育補助者,補助其差額,並以不超過實際繳費金額為限。
(二)已領取五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原住民子女學前教育補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兒童托育津貼或其他認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予重複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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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17-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