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5年9月19日府教幼字第1050146089號及弱勢幼兒教育補助實施要點辦理。
二、補助對象:凡設籍本縣且就讀已立案之公私立幼兒園、社區互助教保活動中心或部落互助教保活動中心,並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本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幼兒。
(二)經本府安置寄養家庭之幼兒。
三、發放金額:每一幼兒每月最高補助就學費用新臺幣(以下同)一千五百元,但每月實際繳費金額未達一千五百元,依實際繳費情形補助。
四、補助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依其性質補助差額或不予重複補助:
(一)已領取身心障礙幼兒教育補助者,補助其差額,並以不超過實際繳費金額為限。
(二)已領取五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原住民子女學前教育補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兒童托育津貼或其他新竹縣政府認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予重複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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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1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