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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室公告
衛生福利部加強宣導勸募團體確實依法令辦理公益勸募案,請辦理勸募活動之團體確依規定辦理
依據新竹縣政府105年6月29日府社行字第1050087187號函辦理
邇來常有團體於街頭鬧區或公共場合進行勸募活動,惟並未依公益勸募條例取得勸募許可,或未依規定提供勸募收據之情形,籲請辦理勸募活動之勸募團體,進行勸募活動時應確依下列規定辦理: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應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縣(市)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勸募團體所屬人員進行勸募活動時,應主動出示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該勸募團體製發之工作證;但以媒體方式宣傳者,得僅載明或敘明勸募許可文號
勸募團體收受勸募所得財物,應開立收據,並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捐贈金額或物品及捐贈日期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最後更新日期:
201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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