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
應符合下列各款所有規定:
(一) 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二)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三)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
第四款所稱托育公共或準公共化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
若請領期間發生未符上述規定之情事(如:子女受安置、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等),應主動告知本府停止發放本津貼,若有溢領應主動繳回;於該情事結束後,若仍符合上述規定,應自行於符合資格當月重新至兒童戶籍地公所重新申請。
*詳細規定請詳閱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要點
*滿2歲育兒津貼請逕洽教育處
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父母其中一方或受補助兒童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3.受補助兒童及父母戶籍地戶口名簿(或顯示記事之戶籍謄本)影本(不同戶籍要個別提供)
4.受補助兒童若是第二名(含)以上子女,應提供前幾胎資料(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
5.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無者免附),請檢附居留證影本
6.若父母僅一方到公所申請,除上述資料外,需攜帶另一方之身分證及印章
7.若委託辦理,受委託人除上述資料外,應攜帶兒童父母雙方身分證及印章
0-2歲育兒津貼申請表及申領作業要點 1789.04K 點擊次數850
最後更新日期: 2016-03-16